关于开展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1.抵扣的经费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科研经费(指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经费),主要包括H卡、X卡、及部分B卡、C卡。学校各项事业经费、财政拨款科研经费(A卡、E卡、ZD卡、TS 卡、BJ卡、国家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等)、其他免税科研经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凭证;
3.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务进行认证,并在认证后即刻报销入账;
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流程
1.填写自助式报销单,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不要粘贴、折叠、签字、毁损)到报销专员处审核票据是否符合报销要求;
2.审核票据通过后,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到进项税认证窗口办理认证手续,如认证不成功,则需要将发票退回重开或放弃认证;
3.认证成功后,抵扣联留财务存档,报销人持已认证的发票联办理报销手续,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
提示:财务处每月6-25号可以办理增值税进项税的认证和抵扣业务。请各位老师在发生支出时,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需我方提供以下开票信息:
名 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纳税人识别号:110114400006110
地址、 电话: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010-89733022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11001 00920 00560 50532
名词解释: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经费发生支出时,从销售方(收款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认证,就可以在认证当月抵扣,在确认此项支出时就可以按照不含税价格入账。
咨询电话:89739094 孙小娟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处
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