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校广大师生主动奉献爱心,以各种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赈灾捐赠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抗震救灾个人捐赠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或部分扣除。简要说明如下: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全额扣除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可以在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灾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出的,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款票据后,将与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4.对于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补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为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从即日起财务处将进行个人捐款的整理工作,并于7月份工资中统一抵扣个人所得税。组织部、校工会将分别统计汇总特殊党费和一般捐赠的明细。未包含在上述两部门的捐款,请各单位根据已捐款数额(以财务处开具的收据为准,个人直接捐赠的以正式捐赠票据或汇款凭据为准,报送时请将凭据复印件附后),组织填写《个人向灾区捐赠抵扣应纳税所得申报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同报至财务处资产财务管理科。由于税法规定只能抵扣当期收入,经与税务部门协商,我校统一在2008年7月统一抵扣,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职工,并于6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对于完成纳税申报以后发生的捐款,请于当月25号前由各单位统一将相关材料报财务处资产财务管理科。
联系人:资产财务管理科 颜钢厂
联系电话:89733451
E-mail:zichanke @cup.edu.cn
附件:《个人向灾区捐款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