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2011年由于地税政策的调整,对我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营业税减免申请产生以下影响,特此通知给各位老师。
一、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登记免税时需向科研处提供甲方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的计算机代码。
二、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中的设备费、材料费对登记免税的影响
1、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中含有设备费、材料费,且明确约定利用研究经费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归甲方所有的,此类合同暂时无法申请免税。
2、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中含有设备费、材料费,且明确约定利用研究经费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归乙方所有,此类合同可以正常办理登记免税。
3、2011年3月31号之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中含有设备费、材料费,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用研究经费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归哪方所有。请老师根据实际情况,写一式两份“说明”交到科研处,说明设备、材料归哪方所有,并签字负责。若设备、材料归乙方所有,此类技术开发合同仍可以正常办理登记免税。
4、技术开发金额中不含设备费、材料费,且合同中无诸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归甲方所有或归乙方所有。”通用条款,此类技术开发合同可以正常办理登记免税。
5、2011年4月1号以后,技术开发金额中不含设备费、材料费,但合同中包含诸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归甲方所有或归乙方所有。”通用条款,请老师根据实际情况,写一式两份“说明” 交到科研处,证明此种条款为通用条款,本合同金额中确实不包含设备费、材料费,并签字负责。此类合同可以正常办理免税登记。
6、技术转让合同可以正常办理免税登记。
科研设备处、财务处
2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