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从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等8省市实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我校2012年9月已按照通知完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变工作,并申请“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只能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按照增值税的10%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039%。
近期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新通知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高等学校均属于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单位,所以按要求应统一于2013年8月1日前转为一般纳税人。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率为6%,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按照增值税的10%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6.2264%。
请各位老师根据自己情况,合理安排科研合同签订及发票开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