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24〕6号)规定,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留用期限结束或者直接不回收结余资金的,学校收取净结余资金的10%用于学校资源占用等科研活动的支出后,其余结余资金一次性转入项目负责人财政结余资金留用专用账户(ZL开头经费项目)。
按照学校及上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财政结余留用经费可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发放绩效;不得报销餐费以及专利授权后的维护费(年费、恢复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外协(专业技术图书出版除外)。
经费支出应按要求使用公务卡或者通过银行汇款进行结算,不符合公务卡办理条件的外聘人员及学生支付时可提供其他支付凭条。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
财务处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