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劳务费发放手续,财务处升级综合财务信息平台—劳酬发放模块,取消了劳务费发放中“领款人签字”环节。现将调整范围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3年11月起,通过综合财务信息平台中“劳酬发放”模块填报的各类劳务费用,“酬金发放申报单”的第二页“酬金发放明细表”中不再需要领款人签字(如下图所示)。
二、注意事项
本次调整仅针对领款人签字环节,各类劳务费发放要求及所附材料不变。经办人应根据人员类型分类填报各项劳务费,填写发放事由、发放标准、数量等详细信息。详细注意事项如下:
1.校外人员应另附单位及职称信息;
2.论文答辩及评审费应附经学院盖章的《答辩费发放表》;
3.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费应附鉴定意见;
4.专家咨询费应附会议材料(会议形式)或者专家意见和专家组名单、专家咨询费签领表(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
5.外籍人员劳务费应附《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护照首页复印件;
6.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前应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发放至个人工资卡中。
财务处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