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建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规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六十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