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捐赠筹资奖励基金”,对在募集捐赠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校领导)给予奖励。
第二条 凡通过合法途径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和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募集到捐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教育捐赠筹资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财务处建立专户核算和管理奖励基金。
第四条 募集捐赠奖励作为单独奖励绩效,不列入单位、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只针对募集到的货币资金,合作项目以及软件、仪器设备、书画等捐赠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对成功募集到捐赠资金的单位,按捐赠资金实际到账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条件和额度如下:
(一)对500万元(含)以下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获得财政配比资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资金的30%奖励;未获得财政配比资金但年度累计募集捐赠资金达1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资金的15%奖励。
(二)对500万元(含)以下的限定性捐赠资金:获得财政配比资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资金的20%奖励;未获得财政配比资金但年度累计筹集捐赠资金达1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资金的10%奖励。
第七条 对成功募集到捐赠资金的个人,按捐赠资金实际到账情况给予个人相应的奖励。具体条件和额度如下:
(一)对500万元(含)以下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获得财政配比资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资金的20%奖励;未获得财政配比资金但年度累计筹集捐赠资金达1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资金的10%奖励。
(二)对500万元(含)以下的限定性捐赠资金:获得财政配比资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资金的10%奖励;未获得财政配比资金但年度累计筹集捐赠资金达1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资金的5%奖励。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所募集资金单笔或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单独研究确定奖励额度。
第九条 对协助学校募集到捐赠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视其在筹资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是否借助学校资源及捐赠资金使用有无限定条件等,按筹资金额的1%-5%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
第十条 各单位可对在筹资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学校核发的奖励基金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学校核发的单位奖励基金的30%。
第十一条 筹资单位或个人为两个及以上时,根据单位或个人在筹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奖励,总奖励额度不超过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额度。其奖励分配由牵头单位或个人负责,且须在申请时明确各自的贡献度大小。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同一项目,单位和个人不能同时奖励。
第三章 奖励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因捐赠项目申请到的国家财政配比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核发给各单位的奖励基金由单位统筹使用;核发给个人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相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核发给单位的奖励基金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学生奖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等;
(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活动、国际交流等;
(三)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其它合理用途。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基金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奖励基金分配使用方案。方案经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筹资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捐赠资金的额度、类别、有无配比资金等工作。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在筹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每年年初由学校发出开展筹资奖励评审的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通知要求,分别填写《教育捐赠筹资奖励申请表》(见附表),并由各单位统一报基金会秘书处。
(二)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奖励进行认定,并提出奖励建议。
(三)审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定的奖励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发放。学校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审批结果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募集捐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了前述的货币资金奖励,还可给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在筹资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对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领奖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缴奖金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解释权归财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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