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校纪委会议事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履行纪委会的职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遵循的原则
1、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及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2、纪委会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中央、教育部党组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纪工委和校党委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计划。
2、审定校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3、研究分析全校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违纪案件的查处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方面问题的意见。
4、讨论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5、讨论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讨论研究并提出职责范围内对干部任免、调整、交流等有关事项的意见。
6、讨论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议事遵守的规定
1、校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会议由书记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需会前请假。会后由纪委办公室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
2、提交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和有关方面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纪委书记审定。一般应在会前提前通知各个委员。对于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在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纪委会讨论。
3、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上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相近,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
4、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慎重讨论、研究,认真加以分析,意见基本一致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如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5、纪委会议事,议题如涉及到纪委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6、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7、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纪委办公室应协助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8、纪委会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发生失密、泄密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石油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石大北党纪字[1993]第2号)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