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党〔2011〕5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系、部、中心)、处(室)、校属总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全体校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及学院(系、部、中心)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教辅单位、直属机构及校属总公司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程序和工作原则,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一)严格执行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对干部的任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准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不准指使财务人员从事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物资采购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五)严格遵守招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管理等相关工作纪律,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学校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六)严格遵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格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不准违反上级对公派出国(境)工作的量化管理等规定,不准组织或参加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应拒收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收受下属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的要求和规定,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投资入股、个人经商办企业等。
(一)除确因分管校办产业工作的需要并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可兼任学校的资产管理公司领导职务外,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兼职行为均应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备案。
(二)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兼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在兼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兼职不得取酬,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准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以资金或实物的形式入股;不准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五)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财务、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违反规定借用或私存私放公款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住房。
(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禁止滥用职权、沽名钓誉。
(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二)不准利用职权违规为本人或他人争取科研项目。
(三)不准在学术研究中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不准从事有悖职业道德、学术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涉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一)不准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准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或职务影响,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经营企业、合作办学,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实施、监督与问责
第七条 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校纪委、监察处协助校党委、校行政抓好本办法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对照本办法以及《廉政准则》、“十不准”进行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应列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石大北党字[95]第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