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党〔2014〕1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校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经学校2014年第9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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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通知》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的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坚持公务活动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执行、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无预算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六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七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
第八条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九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员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一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二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校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严禁超规格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干扰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第十六条 新购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十七条 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学校工作会议一般不到校外召开。一般工作会议和活动不发纸质请柬,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发放纪念品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等。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科研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之中。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校团委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校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纪委设立举报信箱,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把检查情况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学校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处应当加大对学校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教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