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文件
中石大京人〔2014〕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因公出访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2014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因公出访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因公出访违规处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4年4月11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
|
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因公出访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访行为,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石大京人〔2013〕25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中石大京人〔2013〕24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办法》(京外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因公出访超期的处理
(一)因公出访时间按照《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批准天数确定,出访时间按照我国离、抵出入境章日期计算(含离、抵当日)。
(二)因公出访超期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处理,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三)视因公出访超期的天数和造成的影响,做如下处理:
1.一次出访超期1天,给予通报批评;
2.一次出访超期2天,给予通报批评,与本次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一次出访超期3至5天,给予警告处分,与本次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从回国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申请因公出国;
4.一次出访超期6天以上(含6天),或因公出访被认定为“公款出国旅游”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与本次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并从回国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申请因公出国;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与本次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两年之内出现两次超期的,第二次超期按两次超期天数累加计算处理,从回国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申请因公出国。
(五)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回国,必须提交不可抗拒原因真实书面证据(如住院证明、战争、暴乱或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航班取消证明、护照丢失证明等),并在回国后两日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说明情况,提交团长和团员签字的证据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市外办的审核意见处理。
二、因公出访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凡提供虚假邀请函、虚假日程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与本次出国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凡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持公务普通护照出访的,属因私出国行为,与此类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其它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长期因公出国进修、做博士后、访学等人员违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学校聘任的外籍人员的因公出访管理,依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
(三)学生因公出访违规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如有同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之处,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