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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委部《意见》)、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京教工〔201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兼职”,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兼职取酬”,是指从兼职单位获得薪酬、顾问费、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赠予的股权、红利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七条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按照三委部《意见》、“十不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第八条 学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处级(含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表》报学校党委审批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处级(含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表》报学校党委审批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提任的校级和处级(含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其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批准从事的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而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应当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 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