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材料或设备进场验收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参建各方要尽职尽责,强化材料或设备验收、取样、送检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基建处执行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对进场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工程内容配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对施工材料或设备质量负有监督、检查、验收的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相关规范、招标文件要求,负责采购进场材料或设备,配合基建处、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或设备进行检验,对材料或设备质量负有直接负责。
第三章 检验与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根据设计、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主要材料或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简称记录表)并对进场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初检。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合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或设备样品(应不少于2种),供基建处选择。样品选定后封存留样,留样样品存放在现场监理处并拍照,以备材料或设备进场后对比。
第九条 由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检验组,按照《记录表》内容进行现场联合检查。并留存文字、照片等检查记录,以备查证,资料不全的材料不准使用。
第四章 复检与要求
第十条 需要进行复检的材料,在进场检验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材料进场检验项目一览表)》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复检材料的取样由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见证,在样品或包装上标注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等并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同时留存文字、照片资料,保证送检样品具有真实性。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复检报告,复检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退场此批次。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样品送检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监理单位和基建处负责监督。
第五章 过程管理与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主要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加工前期、中期等时间节点进行现场检查,并留存照片等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经审核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原则上不做更换。确需更换由施工单位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主要材料或设备更换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报送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大宗设备或材料,除了履行正常的验收手续,基建处或监理单位可通过采用多种途径(如由供货商提供相关证明等)查验原材料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和地方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主要材料或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2.主要材料或设备更换申请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建处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