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印发《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石大京建〔2019〕12号
校属各部门、单位: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10日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经费报销管理规定》(中石大京财〔2018〕1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国资〔2018〕2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是指教育部用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专项支持范围是: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基建处的副校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上述小组成员由基建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项目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项目论证后全校层面的项目审定工作。
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论证与评审;
(二)负责项目排序与调剂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实行归口管理。本科教学实验室相关项目归口教务处;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相关项目归口研究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归口信息中心;与后勤运行维护相关项目归口后勤管理处;安防、消防项目归口保卫处;其他项目归口基建处。
归口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排序工作;
(二)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
(二)负责编制标书、签订项目合同,按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实施, 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工作;
(三)负责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基建处牵头组织专项工作小组对专项进行论证、评审与排序工作,特殊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向归口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支撑材料。
第八条 归口单位应对归口项目申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充分及环境评价是否合格等。
第九条 专项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由教育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基建处和财务处共同承担教育部专家组对下一年度项目的评审及上一年度的检查工作,各归口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提交相关资料,接受现场答辩,确保评审及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章 项目预算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实行项目库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专项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需求,按年度预算控制数在项目库内遴选当年需执行项目并上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时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如有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的需求,涉及水、电、气、暖、防水类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实施,涉及安防、消防类的项目由保卫处实施,其他类项目由基建处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一经批复,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申报书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在库内同类项目中予以调整,并填写《调整申请表》报送基建处,由工作小组审议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按申报书内容执行完毕后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归档
第十五条 设备验收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流程验收;工程类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成员由基建处、国资处、使用单位、接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第十六条 专项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申报阶段:申报书、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大额设备购买论证报告。
(二)实施阶段:招投标文件、合同书及各类协议。实验、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综合分析材料,数据整理材料,样品等实物,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项目验收表及专项总结报告。
(四)结算阶段:结算书、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十七条 涉及结构改造、市政改造、供暖改造、电力增容的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归档材料、基建处审核后归入档案馆。其他项目自行存留档案文件。未按要求完成归档的项目不得支付质保金。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总结
第十八条 专项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应每月月底前上报基建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并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基建处审核汇总,财务处负责上报教育部。学校将依据绩效考评等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严格专项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确认后,要暂停项目实施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批复专项。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教育部专项执行率任务的;
(三)项目管理混乱、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学院(研究院)及二级单位要认真总结,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验收(审计)结论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专项工程类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上述条款与教育部、财政部颁布法规有冲突时,以教育部、财政部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建〔20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