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石大京建〔2019〕10号
校属各部门、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10日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中石大京审〔2017〕5号)、《“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党〔2018〕53号)等校内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自有资金建设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资,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原则是决算不大于预算、预算不大于估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决策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条 基建处根据立项批复、项目进度计划,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决算阶段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聘请校内外行业专家、使用单位、相关管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工作会。
第八条 基建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的执行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报批和组织实施,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工程款支付的控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计处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控制过程实施审计。纪检监察处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章 决策阶段
第九条 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及学科建设发展需求,基建处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研、编制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进行审议,修改后上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基建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上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工程投资估算作为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随意突破。
第四章 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要点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应在经济性和技术性上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基建处依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特殊需求等意见,结合基本建设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学校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法招标、择优确定。最终设计方案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经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原则上施工图设计应在立项批复的投资限额标准内进行限额设计。
第五章 招标阶段
第十七条 根据已确定的施工图,基建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全过程审计建设项目(投资1000万以上(含))项目由学校基建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计处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成果进行审核,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由基建处编制,审计处根据工程审计办法进行审核,重大项目施工合同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涉及到工程付款、调整价款、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条款要详细明确。
第六章 施工阶段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管理经验丰富的第三方项目管理(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投资造价,注意积累和保存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文件、图纸。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投资控制重点工作。应对其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充分论证,并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统计工程款使用情况,对比立项投资估算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批复等数据,以保证建设资金的良性运行。
第二十四条 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投资控制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工程投资控制有力的一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处按照建设工程审计办法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七章 竣工结算阶段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以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为依据,由基建处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价款应经基建处、审计处、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签字确认。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第八章 财务决算阶段
第二十把条 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财务处应按照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使用学校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20%的,应当向教育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及地方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克拉玛依校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