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让爱相随,以法守护
发布时间:2020-02-12 | | 作者:韩丽纮 | 浏览量:
亲爱的同学们:
送走寒冬,花草馨香飘逸的春天即将来临,同学们一定期待着经过假期的休整,又相聚在美丽的校园里,迎来新的学期,开始新的学习生活。
是啊,新学期本应是新的开始,是向未来前进的快乐过程,但今年我们遇到了来势汹汹的疫情。它始于武汉,继而蔓延到全国,我的家乡――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这样一个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未能幸免。春回大地,却至今驱不散人们心底的恐慌与担忧,疫情仿佛寒冬里凝结不化的冰棱,横亘于心头。
疫情之下,有的同学会焦虑,有的同学会冷静面对,而有的同学会归心似箭。而老师希望你们在因疫情居家的这段时间,可以沉下心来,回顾过往展望将来,也能够在全国众志成城的团结中,让自己做一个有“爱心”的人——爱人类的家园地球,爱自己的祖国,爱自己的爸爸妈妈,爱学校、爱老师、爱同学,爱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作为学生,你们还要做一个爱读书的人。书是什么?那是我们成长的阶梯,也是我们腹有诗书气自华的根基,是成长需要的阳光、氧气和水分。以书为师为友,自律自学自勉,才是对青春的尊重与不悔。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出身的老师,此时此刻,除了谈“情”说“爱”,老师还想和大家说说“法”——在举国上下各方力量全力阻击疫情蔓延的当下,无视法纪、有悖社会伦理的事例很多,每次听闻都令我痛心不已。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人人都能遵纪守法,汇聚起来就是社会有序治理的最强大力量;而对于不遵守法律不遵守规定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目前,已有多地出台或重申了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法规,各种挑战法律威严、破坏整个防控疫情工作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都明文列举了诸如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却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等等。即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也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大家看到有几个字反复出现了吗?那就是“从重处罚”四个字。
也许有的同学会不已为然,甚至觉得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但抗击疫情不是小事,它需要万众一心,容不得半点马虎,而最能约束人也最能在短期内起到震慑作用的唯有法律。不要说抗击疫情与己无关,我们是社会的人,谁也不能置身事外,没有约束的自由只会导致混乱和抗疫行动的失败,所谓令行禁止、法不举则国不兴,就是这个道理。
同学们要记住,法是什么?法是我们的行为规范,也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有“爱”相随,有“法”守护,同学们的人生之路一定会更平坦更幸福。
经历了2003年“非典”的我,面对这一次的疫情,我想和同学说:我们身处的这个国家,文化基因里烙刻着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浩然正气,无论遇到怎样的磨难,都不曾屈服。我们相信,这一次,我们也一定能赢。
希望同学们无论将来是想飞越高山还是踏波而行,都要让梦想在坚定的信念中孕育萌芽绽放!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韩丽纮
(编辑 刘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