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12-25  ]
 
各部门工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群团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通过选树典型、宣传先进,引领和激励广大妇女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一流业绩,奋力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北京篇章。根据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先进申报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选内容
  
个人奖项:
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先进个人

集体奖项:“三八”红旗集体
二、评选范围、对象及名额分配
全校符合评选条件的女教职工和女教职工较集中的单位、部门、班(组)均可参加评选。
每个部门工会可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推荐一名候选人或集体参加学校评审,推荐人选和单位原则上应是获得学校或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先进个人或集体。学校评审时间为1229日上午930点,地点新办公楼A1323会议室,请准备5分钟的ppt。各单位工会需于1228日下午下班前把推荐人和推荐评审表报送到校工会,并于1229日上午9点到校工会办公室抽签。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女性,女性人数占该单位总人数的60%以上。
2、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在本地区、本系统中业绩突出,受到同行业和公众认可,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
118周岁以上居住在北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特别是在“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在本地区、本系统中有一定影响力。
5、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学校组织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依据投票结果并报请校党委批准,对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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