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做好推荐2014级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中石大京教〔2017〕12号)以及《关于推荐2014级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工作安排》(教务〔2017〕24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学[2006]144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化学工程学院2014级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遴选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免生推荐阶段工作小组
成立学院推免生推荐阶段工作小组,组长为化学工程学院院长,副组长为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成员为各专业负责人和担任毕业班级的辅导员。
组 长:高金森
副组长:陈建义 胡建茹
成 员:朱建华 黄星亮 孙国刚 阎光绪 董 朝 谢春林 陈鹤天
二、推免生推荐阶段申诉小组
成立学院推免生推荐阶段申诉小组,组长为学院分党委书记,成员为负责本科教学工作的系主任。
组长:王英国
成员:蓝兴英 兰文杰 严超宇 吴志杰 陈春茂
三、化学工程学院推荐免试办法
1、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高。
(2)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身体健康,符合研究生入学体格检查标准。
(4)外语四级成绩或专业四级成绩达到培养计划要求。
(5)所有课程正考成绩合格,前三年必修课课程成绩优良率达到70%。
2、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申请和名额
(1)考生申请。考生须自主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并填写附件1——“2014级本科生申请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交至辅导员处。申请推免攻读本校研究生的,还应与学院签订“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研究生协议书”。未提出申请或未填写附件1的考生不能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2)资格审查。学院推荐阶段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通过者不能取得推免生资格。审查通过者,才能取得参加“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的资格。
(3)推荐名额。按照学校分配给各专业推免生名额的1.2倍确定各专业推免生的名额。如果某专业达到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分配的名额,则剩余的名额将调剂给学院其它专业。
(4)推荐专业和类型。所有学生按照在读专业推荐,在推荐阶段不区分推荐类型。辅导员的推荐除应满足《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学[2006]144号)要求外,还应通过学院专门组织的面试后才能取得推免资格。另外,辅导员的名额指标不做专业分割,具体根据学生面试录取情况分配到各专业。
3、推荐免试研究生排名办法
(1)根据中石大京教[2017]12号文件规定,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确定各专业推免生的排名。综合成绩总分100分,其中:前三年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占70%(满分70分),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占20%(满分20分),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成绩占10%(满分10分)。“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办法”见附件3。
(2)“前三年必修课”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必修课包括必修实践环节,转专业学生在转入专业之前的课程,按照原专业课程属性认定。
(3)“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计算细则:①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按照专业及培养类别分别计算;②首先将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加和,转专业学生原学习专业的综合测评成绩有效;③如果某专业类别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最高分超过300分,则该专业类别所有学生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总分/该专业类别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最高分)×100;④如果某专业类别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最高分不超过300分,则该专业类别所有学生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总分/3。
(4)依据前3条计算出各专业类别综合成绩,成绩高者排名靠前。如果综合成绩相同,则必修课优良率高的排名靠前;如果必修课优良率也相同,则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高的排名靠前;如果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也相同,则前三年综合测评分值高的排名靠前;如果前三年综合测评分值也相同,则学生可以同时申请,最终由学院组织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成绩决定排名。
4、推荐免试研究生排名结果公示
学院将在各专业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把考生的名单、前三年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成绩、综合成绩和分专业排名在网上公布,供学生查询,并接受监督。查询网址:http://www.cup.edu.cn/chem/
考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推荐阶段申诉小组提出申诉。
学院接待电话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考生投诉的监督举报电话:
学院接待电话:89733089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89733075
监督举报电话:89733105
5、其它
(1)本细则如有与学校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2)其它未尽事项由推免阶段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化学工程学院。
化学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