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业警示劝告原则
1、上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不包括开学初补考课程)学分数占该学期所有修读课程学分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保留两位小数)者;
2、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者。(针对2010级、2011级)
达到上述情况之一或者同时满足上述两条情况者,记学业警示劝告一次;
二、学业警示劝告解除原则
学校对达到下述条件的学生解除学业警示劝告:
在未达到退学条件之前,任意某学期选修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课程(不包括重修的课程)学分在15学分以上,全部通过 (包括经过开学初补考,且必修课全部修读),可对其解除上一次学业警示劝告。
三、化工学院审核结果
本次学业警告审核结果见附件,公示期为10月15号至10月16号下午15:30,如有疑问请联系化工院办(化工楼B座302)。电话:89733097.
本次解除学业警告审核结果,无解除学业警告的学生。如有人达到学业警告解除条件,也请10月16号下午15:30前到化工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