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委员会文件
化工学院党〔2022〕2号
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交纳工作,提高党员的身份意识,根据《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石大京党〔2022〕1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正式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交纳方法。学院党委每年年初核定本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一般应于每月10日之前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党费交纳平台交纳本月党费。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项包括以下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基础岗位津贴;扣除以下项目:失业保险、绩减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积金、职业年金、党费基数项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实行年薪制人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
第四条 党费收缴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划分。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在职就读硕士、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四)困难党员:对由于经济困难、大病医疗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其他人员:对于未定岗非在编、普通博士后、外聘人员等,本着相同收入的人员党费基本相当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酝酿讨论确定党费金额。
第五条 党费计算方式。
党员应交党费=党费计算基数*对应比例
其中:在职教职工的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基础岗位津贴(岗位津贴*40%)-失业保险-绩减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积金-职业年金-党费基数项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学院党委代为收取并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等),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者预交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于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
第九条 学院党委每年向党员进行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公示。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