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毕业生协议书的发放工作,保障协议书的规范管理,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对就业协议书的使用和管理做一下补充规定。
一、就业协议书的使用
1. 我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统一使用学校发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
2. 就业协议书采取条形码管理的形式。每份就业协议书配备一份条形码。协议书复印无效,姓名栏涂改无效,签订生效后不得随意解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就业协议,须根据我院有关规定办理换发手续。
3. 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需根据我院关于毕业生违约申请和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违约手续,换发新的协议书。
4. 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但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可由毕业生本人提交已录取研究生登记表,并根据我院关于毕业生违约申请和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违约手续,换发新的协议书。
5. 在签订协议时书写错误,可由毕业生本人提交重新领取协议书申请表,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换发新的协议书。
6.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个毕业生只有一式三份,任何人不得转借或买卖。凡不办理解除协议手续,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一经查出,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 对不办理解除协议手续,擅自违约,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学院将其档案关系寄发用人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8. 已经确定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或定向、委培的毕业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定向或委培的毕业生必须提供与原定向或委培单位解除定向或委培协议的书面函(有单位相关部门公章的原件),才能申请领取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字盖章手续
就业协议书的签字盖章处,除需要本人签字后还需要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的盖章。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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