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中石大京化工〔2022〕20号
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保障实验室安全、高效、规范运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国资〔2020〕15号),结合我院中石大京化工〔2018〕04号文件,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贯彻党政同责的要求,实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学院、系(室、中心)、实验室使用者四级管理体系。采取课题组安全员和值日生每天自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教师)每周检查、学院督查小组定期巡查和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等不定期抽查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二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与系(室、中心)协同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主要职责为:
1.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确定安全员人选并组织培训。负责定期组织本学院的应急演练。负责安全检查处罚结果认定。
2. 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定期巡查实验室卫生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和督促整改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各团队/实验室可设课题组安全员,具体协助实验室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安全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学生进实验室开始实验操作前,需通过安全考试,安全与环保培训的考试成绩须达到90分以上,方算通过,通过后签署安全承诺书、接受安全告知。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卫生值日表,每天责任到人。每周务必做好安全卫生自查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自查表格,对于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建设、调整或停用,要报备学院,要经过充分论证,妥善处置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 易制毒药品按要求存放并上锁,易制爆药品严格执行学校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使用者告知化学品危害性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要求使用者仅使用、严禁私自储存。所有的化学药品应有出入库台账,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没有台账及负责人的实验室,将封闭实验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实际执行。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登记、台账等管理制度。对于管控危化品,强化落实“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档案,安全储存、使用,定期盘点。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高温、高压、高速转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等。高温加热设备需要加装备用温度报警系统。
第十条 化学废弃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管道或作为普通废弃物扔进垃圾桶中,应按学校的要求,分类收集,盛放的容器上标明化学成分,由学校集中回收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丢弃或掩埋任何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现查实,将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和使用强电的设备应安全接地。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每天值日值班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张贴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整齐,整体布局合理;按照学科专业性质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酒精灯等,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做好防护,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对消防器材、烟雾报警、通风系统等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遮挡、转动监控摄像头。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必要的应急喷淋、洗眼、危险气体报警、氧含量报警、防护罩、警戒隔离、防护用品、急救药箱等安全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更新,确保可正常有效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并留存记录备查。学院聘任课题组安全员,每天应对课题组科研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小组会采取定期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和学校要求,对全院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隐患整改。实验室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报告,并立即关停实验或实验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实验室(课题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时上报学院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应付整改的实验室,将书面告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约谈无效并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十六条 对于未履职尽责、管理不当或不遵守规程等违规行为,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照学校和学院关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监督小组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检查,学院根据安全监督小组的检查结果,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1)缺少实验室自查记录或自查记录不全、敷衍,无卫生值日表实验室,扣除实验室学生安全员1分/次。
(2)凡实验过程无人值守,每发现1次,扣实验学生2分/次;
(3)监督小组和学院安全员巡查连续两次提出同一条意见的,说明整改不到位,扣实验室直接责任学生2分,如果属于集体性问题或无明确责任人,扣除该实验室所有值日学生和课题组安全员2分;
(4) 研究生在一学年内累积5分,将推迟3个月进行论文答辩,累积10分,将推迟半年进行论文答辩;
(5) 导师将按照上述扣分分值在年终的绩效中体现,按照1000元/分标准在年终绩效或岗位津贴中扣除,扣除的原则是首先扣绩效工资,如果扣除额度大于年终绩效总额,则剩余部分在岗位津贴中扣除;
(6) 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无人值守、连续两次监督小组给出3条以上(含3条)整改意见的实验室,学院将封闭该实验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系(室、中心)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系(室、中心)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