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范围内的所有气瓶都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
1.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 次;
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 次;
3. 盛装液化石油气瓶,按GB8334-2011的规定除YSP-50型钢瓶为3年检验1次外,其余型号钢瓶前3次检验周期为4年,任何型号钢瓶使用期限均不超过15年;
4.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 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报废处理。
(五)没经检验的气瓶不能私自充装使用。
一.进入气瓶间
(一)学院实验室气瓶间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二)获得授权进入的人员应掌握本气瓶间使用气瓶的情况,熟悉一般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
(三)获得授权进入的人员进入气瓶间前,应检查并确保气瓶间内风机(防爆)运行。
(四)获得授权进入的人员进入气瓶间前,应通过气瓶间外的静电释放器消除自身的人体静电,彻底消除静电后,方可进入气瓶间。
二.气瓶的搬运:
(一)检查所搬气瓶是否为所需,气瓶各部件标牌完好,且没有泄漏。
(二)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搬运,且不准与化学物品混装混运。
(三)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撞的方法野蛮操作。
(四)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五)可以用手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气瓶开关阀移动。
三.气瓶的使用
一般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二)使用气瓶必须加装相适应的减压器,严格按相关的安全使用规程正确使用气瓶。
(三)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焊接修理,挖补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四)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
(五)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
(七)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八)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 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四.附则
(一)实验室在使用气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出处理。
(二)气瓶间严禁存放空瓶,更换后的空的气瓶应及时运出气瓶间。
(三)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1.乙炔:应按照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2.氢气:应按照《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3.氧气:应按照《GB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四)对于违反本规程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