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中石大京学〔2015〕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及创业类竞赛、发明创造活动、创新创业讲座以及开展创业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学校于每年11月集中受理毕业年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
2.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案;
3.学工处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最终认定。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教务处于每年12月统一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2.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2学分以上者成绩为通过,按学生取得的实际学分记载。
3.创新创业类学分可以累计,溢出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以用来替代本专业的专业选修学分,但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七条 在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拟新增授予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学工处、团委审查,教务处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
项目 |
等级 |
项目学分 |
学科及创业类竞赛 |
省部级及以上 |
获奖 |
2 |
校级 |
获奖 |
1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省部级及以上 |
结题通过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
2 |
校级及以上 |
结题通过 |
1 |
学术论文 |
中文核心期刊 |
2 |
发明创造活动 |
获得专利授予权(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 |
2 |
创业实践 |
正式注册公司(自主创办运行半年以上且在学校备案) |
2 |
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
1 |
参加讲座、报告、培训等 |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类讲座、报告、培训等 |
2 |
1.项目学分指该项目所有成员的总学分。
2.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累计,所有项目单项封顶2学分。
3.学科及创业类竞赛项目,同一类型比赛不同级别之间不累计学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同一立项题目,不同级别之间不累计学分,均以参加的最高等级确定对应学分。
4.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项目个人参加者可直接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组队参加者组长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1/2,其他成员分享剩余1/2。
5.学科及创业类竞赛项目个人参加者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1/2,组队参加者分以下两种情况:(1)项目不设队长,所有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2)项目设队长,队长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1/2,其他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的1/2。
6.学术论文和发明创造活动项目若由个人在学校导师指导下完成,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若由多人共同参与完成,学生第一作者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2/3,其他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的1/3,导师不计入成员人数。
7.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在学校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成果,署名作者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由学院负责认定。原则上指导教师应署为共同作者;如未共同署名,则由学校指导教师出具书面证明是在老师指导下完成的。
8.创业实践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2/3,其他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的1/3。
9.学科及创业类竞赛以每年团委竞赛库项目为准,不含文体活动。
10.创新创业类讲座、报告、培训等须在学工处备案才能予以认证。每参加一次计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