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87号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采购是指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学院、职能部门等非法人部门、科研人员(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学校各类经费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基建工程采购由招标办和基建处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低值、易耗货物采购由财务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审批
第五条 采购必须有预算,预算变更须经预算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涉密采购项目,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七条 采购项目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危险、辐射、超高、超重等),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额度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达到限额标准采购进口设备的,须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履行审批、报备程序,取得完备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使用行政经费采购用于行政办公的通用设备及家具,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采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须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依次为:定点采购、批量采购、协议供货、委托采购。
定点采购:采购《目录》定点范围内的项目,执行定点采购。
批量采购:采购《目录》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品目,招标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批量采购。
协议供货:零散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执行协议或竞价采购。
委托采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超过委托额度的项目,招标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方式依次为:自行采购、询价采购、招标采购。
自行采购:采购《目录》外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执行自行采购。
询价采购:采购《目录》外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执行询价采购。
招标采购:采购《目录》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如专业图书、租赁、服务等)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程序。采购人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六条 批量采购程序。采购人于每月五号前将采购需求报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上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程序。采购人和招标办共同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执行。
第十八条 委托采购程序。采购人将采购需求报招标办,招标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章 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自行采购程序。采购人自行进行市场调研,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程序。采购人组织三人以上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形成询价报告,报招标办。询价报告应包括:采购用途、采购预算、技术要求、询价结果、小组成员等。
招标办通过学校主页将询价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有合格供应商质疑且其报价低于公示价格10%的,经采购人确认,须重新询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1.公开招标程序
采购人将采购需求提交招标办,采购需求应满足:完整、明确描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表述规范,客观指标应量化;明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地点、验收标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安排现场勘察或技术交流的项目,须向所有供应商提供无差别的项目信息。
招标办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学校主页发布公告链接。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需求、预算、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等,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供应商的投标和质疑,如发生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预留十五天投标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费用:学校自行招标每份200元人民币,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确定。
公示期满无质疑后,招标办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打分,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根据排名依次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公司确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须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回避原则,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对评标过程中的言行、评审意见负法律责任。
2.竞争性谈判程序
(1)公开招标开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执行竞争性谈判;
(2)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如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等),执行竞争性谈判。
符合前款第(2)项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交竞争性谈判需求文件,招标办负责编制谈判文件。需求文件内容应满足:完整、明确描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表述规范,客观指标应量化。招标办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学校主页发布公告链接,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无质疑后,由招标办组织专家进行谈判确定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质疑且合理的停止竞争性谈判程序。
3.单一来源采购
(1)公开招标等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的,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如独家供应或须保证原有项目延续性)采购的,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前款第(2)项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提交单一来源需求文件,招标办负责编制谈判文件。需求文件内容应满足:完整、明确描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表述规范,客观指标应量化。招标办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学校主页发布公告链接,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无质疑后,由招标办组织专家进行谈判确定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质疑且合理的停止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通过上述三种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后发出公告,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质疑的确定为正式供应商。采购过程形成的文档材料须备案。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过程完成后,须依据本章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有固定合同模板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模板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无固定合同模板的、学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依法制定,须通过招标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追加或减少与合同内容相同的货物、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的金额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之内,如合同变更有利于学校,调整额度可适当放宽。合同变更须经招标办审核确认。
工程采购项目合同变更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验收归档
第二十七条 除低值、易耗类货物外的采购,在达到验收条件时,须进行履约验收。
第二十八条 货物类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合同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招标办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小组由三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综合评议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服务期间根据服务采购的特点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基建处或后勤处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三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结果交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施地在外地的项目验收可以委托实施地企业代理验收,如需国资处、招标办验收的,差旅费由采购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验收通过后,单件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总值5万以上的品目,达到资产确认条件的,采购人须经国资处建立资产账。
第三十五条 单件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验收后,采购人在验收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流程全部材料(参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 异常处置
第三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执行正常采购程序严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的,可先行采购,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正常情况下仍需按照招标程序执行,招标采购时评审专家可自请(自请专家公示时需注明);如遇急需情况,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可不进行招标采购,缩短流程,特事特办。急需情况采购,采购人应书面说明,报招标办备案。(科研仪器设备定义:主要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 特殊类型的采购项目:
1.经营类型采购项目(办班、培训等)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2.学生校外教学实践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3.承租校外房地产用于科研用途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有恶意拆分、控标、价格虚高、弄虚作假等嫌疑的,招标办有权向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条 项目无法正常执行,采购人向招标办提交书面说明,由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处置。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既成事实的,采购人向招标办提交书面说明,由招标办、财务处、审计处会商处置。
第四十二条 采购过程如涉及重大问题,由招标办负责组织书面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处理;如存在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招标办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国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