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管理,加大学院自主管理力度,改革学院公用房管理和使用机制,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和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院(含研究院)公用房是学校配置给学院的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目的的学校公用房。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学校公用房。
第二章 学院行政办公公用房配置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1、行政人员办公用房
(1)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人;
(2)副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人;
(3)职员:不超过9平方米/人;
(4)兼职辅导员、行政助理:不超过5平方米/人。
2、教师工作用房
(1)一级二级岗:不超过50平方米/人;
(2)三级四级岗:不超过18平方米/人;
(3)五---七级岗:不超过12平方米/人;
(4)八级岗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人。
3、研究生工作用房
(1)全日制硕士(不含一年级学生): 2平方米/人;
(2)博士:3平方米/人;
(3)博士后:6平方米/人。
4、学院公共用房(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党务工会活动室等)面积按实际人数每人2平方米核定,对学校批准的需建设专业图书资料室的学院,学院公共用房面积按实际人数每人1.5平方米核定。
第五条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面积由国资处根据人事处、学工处、研究生院提供的各类人员实际人数核定,对缺编人数较多的学院适度增加行政办公面积。
第三章 教学科研公用房配置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是指主要用于教学实践的实验室。学院现有的教学实验室利用率合理的予以保留,利用率低或闲置的须退还学校。新增的教学实验室的设置、条件、面积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资处共同制定配置方案,最终方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科研实验室是指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学院现有的科研实验室面积作为学院科研实验室的控制面积,学院须根据学院学科实际在学院内统筹配置。新增省部级及以上的实体科研平台和新增引进与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实验室由学院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向学校申请,新增实验室面积四年不收费,第五年并入学院科研实验室控制面积。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新建或新租科研实验室,如确实需要的,须通过国资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校外科研实验室不计入收费面积。
第四章 学院公用房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行政办公公用房面积超出配置标准上限10%以上的原则上收回学校,不交回学校的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科研实验室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学院行政办公公用房面积超出配置标准上限10%-20%以内的部分收费标准为5元/平方米 天;超出配置标准上限20%以上的收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天。
第十一条 学院科研实验室控制面积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积10%以内的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积10%-20%以内的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积20%-50%以内的收费标准为4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积50%以上的收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天。学院制定的科研实验室收费标准应参照本条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国资处每年核算学院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发放缴费通知单,学院按通知单要求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公用房房屋资源使用费只能从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支出,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包括: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保障基金、财政项目留用资金,以及有明确预算的省部级财政项目和间接费用预算充足的非财政项目,无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学院可从院基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交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章 学院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充分利用学校配置的公用房资源,在学院内部合理配置公用房资源。退休、离职人员占用的公用房办理手续时须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失踪等人员占用的公用房立即收回,利用率低或闲置的公用房立即收回,收回的公用房用于学院内部调剂。对新引进的教师,须在教师报到一个月内安排好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改造需填写《房屋装修改造申请单》,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迁入部门须按照学校的要求通过国资处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公用房使用权;不得将公用房转借或出租;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等。
第十九条 国资处须会同相关部门对学院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违规使用、利用率低或闲置的公用房收回学校。
第二十条 学院须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的公用房管理办法,办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人员用房管理条款;
教学实验室用房管理条款;
研究生用房管理条款;
教师办公用房管理条款;
教师科研用房管理条款;
新进教师办公及科研用房管理条款;
退休、离职、失踪等人员公用房收回管理条款;
利用率低或闲置的公用房收回管理条款;
费用分摊办法,及对拒不缴纳分摊费用教师的处置条款;
以及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奖惩条款。
学院的公用房管理办法需经学院内部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资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资处须牵头制定学院公用房使用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应与收缴费用返还比例、研究生招生指标、新进教师指标、年底绩效等挂钩,学院主动交回学校的各类房屋应予以奖励。在考核办法未出台前,科研实验室公用房使用费按50%比例返还学院,返还资金学院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资处和学院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院系用房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科〔2010〕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