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北京地区所有或实际使用的所有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克拉玛依校区地下空间管理需根据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政策由校区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人防工作和地下空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落实上级和地方地下空间管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相关制度,负责学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
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部(处)、人民武装部、人防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人防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人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防教育;负责地下空间的配置管理;负责地下空间资源数据库(包括:用途、责任人、性质等)建设和维护;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并将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传达部署;负责办理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登记;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2.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空间用电、给排水、通风、电梯、防洪等公共配套设施与事务的管理。
3.保卫部(处):负责地下车库的日常管理;负责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4.人民武装部:和平时期负责组织至少一年一次的人员疏散演练;战争时期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5.基建处:负责人防工程建设、改造等工程管理。
第六条 学校须指定不少于两人专门负责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网上培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地下空间按照规划及区域划分,主要用于后勤服务、学生活动、科研实验室、员工集体宿舍、车库、设备机房等,不得将地下空间用于散租住人、旅馆(招待所),家庭房式的集体宿舍,证照不齐全的商业用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人防工程使用须坚持平战结合原则。
第八条 学校地下空间配置与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出租出借地下空间,不得更改地下空间用途。
第九条 地下空间配置、改造、变更由人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符合使用规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人防办公室向教育部或国管局报批报备,收到地下空间备案登记证后方可使用、改造、变更。地下空间备案登记证有效期2年,期满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用。
第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应首先坚持战备效能,确保出入口畅通,人防设施设备齐全,并在明显的地方标出醒目的标记,保证进入战争状态时,人员可迅速方便进出。
第十一条 学校须每年与地下空间使用部门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安全使用责任书》由人防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学校及地下空间使用部门(人)应爱护地下空间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如发现损坏等情况及时向人防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出租出借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使用部门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完善细化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有关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私自增加用电设备等;
3.保障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4.建立地下空间居住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居住人员情况;
5.须与地下空间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学校须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整改。
第五章 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学校须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进行日常维护,维护工作由人防办公室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实施。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 设立专项资金,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老化损坏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确保地下空间设备设施处在可用状态;
2. 定期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施设、主体结构完好,配套给排水通风实施完备,内部环境整洁。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私自占用、擅自更改用途、破坏人防结构等违反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责令停用或收回。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人防工程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调整人防领导小组的通知》(石大北校[2005]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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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