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国资〔2019〕18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
印发《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教育部财务司回函批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31日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行为,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我校校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将评估项目有关材料向学校、教育部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备案审核、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须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依次处理。经办人由国资处设专人担任,审核人为国资处负责人,审批人为主管国资处或财务处的校领导。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须加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备案经办人管理。
国资处于每季度终了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所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于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
第四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校属一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资处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校属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新元”)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章 评估条件及备案程序
第五条 校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校属一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须由国资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校属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如石大新元独资或控股的由石大新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八条 校属一级企业备案的工作程序
1.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将项目评估备案申报材料交至国资处,申报材料包括:
(1)学校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下同);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2.国资处收到材料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3.教育部批准后反馈加盖教育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章的备案表至学校。
第九条 校属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备案的工作程序
1.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将项目评估备案申报材料交至石大新元,申报材料包括:
(1)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2)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下同);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4)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其他材料。
2.石大新元收到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国资处备案。
3.国资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反馈加盖专用章的备案表至石大新元。
第十条 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备案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导致学校部分或完全退出被评估校属企业的,必须理清被评估校属企业历史上所有产权变动行为,确定历次国有产权变动都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才能履行备案程序。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国资处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资处收回。
第十三条 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资处对备案项目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对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育部财务司回函确认后生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