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我院决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其中行业企业委员15-20名,可聘请行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校内委员一般约10-15人,主要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长、专业负责人以及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热心于教学工作的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2人,其余为成员。下设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分委员会与环境科学专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聘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学院院长聘任,发放聘任证书。
第四章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专业建设与改革规划等人才培养重大事项,并对专业发展提出建议。
第七条 委员会要协助专业开展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调查、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第八条委员会需协助宣传专业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积极推进专业发展。
第九条 为专业推荐兼职教师,帮助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为在校教师提供技能培训帮助。
第十条 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建立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机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