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地球科学学院院学生会心理部组织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各班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四条 各班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班长负责,辅导员是班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泄露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根据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立学生“三级危机干预系统”。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高危对象(A级)予以干预和监控:
1、精神障碍患者;
2、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者;
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
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
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