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是以教师为主导的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引导全体学生积极主动发展的运行机制。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两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努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提高办学水平。导师要用自己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去感染学生,言传身教,尽职尽责,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我院为了加强研究生学术指导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才队伍,特制定导师制度如下:
一、导师职责
1、导师应树立育人观念,作学生的良师益友,悉心指导学生学业,帮助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导师应当明确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目标,了解学校及院(系)的教学管理制度,熟悉教学计划。 导师应认真学习学分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分制教学计划。
3、每学期开始导师应作好学期工作计划,认真实施。
4、导师应对学生进行业务学习指导,包括指导学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和选择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帮助学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5、导师平时必须保证学生与自己的联系畅通,定期与学生会面,对学生的学业,思想,生活,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进行了解,关心学生,帮助学生,配合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 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每学期期末,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作出评估意见。
二、实施细则
1、导师制度在研究生一至三年级施行。
2、聘任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资格的教师任导师。
3、导师和学生的组合实行双向选样和调剂相结合的原则,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8--15人左右。
4、导师应至少每周一次与学生接触,谈心,重点针对学业上有困难或专业思想不稳定的学生做好引导上作、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或反映给任课教师,或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
5、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及时汇报学习情况,交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