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地球科学学院文件
中石大京地行政〔2017〕3号
为加强我院对外科研合作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学院确定专人主管科研保密工作,对外科研合作项目立项前,要对项目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了解核实国内外合作背景,有疑问的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内容,原则上不接受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合作;确需开展合作研究的,必须经学校审批,并明确合作研究成果的使用方法和范围;对不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合作研究项目,不得批准。
二、对外提供科研资料和使用合作研究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经批准对外提供保密资料,应以一定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对已批准的对外科研合作涉密项目,要根据保密规章制度,与科研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职责。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及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科研合作,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动;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基于该项目成果进一步开展对外科研合作,需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使用、销毁制度
1、科学技术保密资料,由档案室设专人负责保管。
2、档案管理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借阅制度,机密、绝密或未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资料,除本课题组人员可直接查阅外,其他人需经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方能查阅,查阅人员必须负责保密。
3、销毁科技保密档案,需登记造册,按原批准权限处理,并指定专人监督,一切科技保密资料,均不得作为废纸出售。
4、接到升密、降密、解密的通知后,档案室应及时在有关档案上准确地重新标明。
五、凡接触科技秘密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得将科技保密资料随便带出校外,如确系工作需要带出时,必须经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
2、不准将科技保密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3、不准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4、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科技保密内容。
六、在接待外宾时,不管在任何场所均不得涉及保密的科技核心内容,也不能馈赠保密的科技资料或未公开发表的刊物、书籍资料等。
七、凡出国人员需携带论文、科学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或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保密的科技内容。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一切活动不得涉及科技保密内容。
八、保密内容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相应的保密要求,受让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
九、研究生毕业或教师工作调动时,办理好科技保密资料移交手续,私人不得带走保密资料。
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对违法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地球科学学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