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强化课程思政,规范教学管理,根据学校《研究生合格课程评估办法》要求,教师首次主讲的研究生课程须进行合格课程评估,学院在学校合格课评估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估原则
合格课程评估应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第一标准,重在“以评促教、以评促改”,严格按照评估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实施教学评估,促进课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评估对象
1.教师首次主讲的课程,首先应通过由各系、中心组织的且有学院教学质量督查组专家参加的试讲。如多位教师合上的课程,由主讲教师负责申报,所有任课教师均作为评估对象。
2.教师间隔五年或五年以上再次主讲的课程。
3.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品牌课等荣誉称号、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排名第一)的,可提出免合格课评估的申请,经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认定同意后,报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审批。
第三条 评估标准
评估主要分为课程教学材料审查和专家随堂听课两个环节,评估指标体系涵盖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评估标准由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研究制定。
第四条 评估流程
1.主讲教师提交申请
主讲教师须于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交合格课程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日历;
(2)三分之二以上的讲义或课件(如教学过程中安排学生报告、在机房或实验室授课,教师应在讲义或课件中对学生报告和相关授课内容做具体说明);
(3)拟选用的教学参考书或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4)试讲的专家意见。
2.学院初审
学院对拟参评课程的资格和提交的教学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于开课学期开学前,将初审通过的拟参评课程,经研究生学院分管教育院长同意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3.院级督导组专家评估
学院根据合格课评估细则,组织学院教学质量督查组专家对参评的合格课程进行随堂听课,并填写听课记录表,查阅教案、作业、考卷和课程小结等教学材料。参评合格课程被院级督查组专家听课不少于5人。经院级督查组专家对参评课程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评议后,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意见上报学校。
第五条 评估结果
学院评估意见为通过且院级督导组专家通过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课程即通过合格课评估;学院评估意见为不通过、或学院评估意见为通过但校级督导组专家通过票低于三分之二的课程即不通过评价标准上报学校。
不通过的课程原则上停开。如需继续开课,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经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重新申请合格课评估。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由地球科学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