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签订劳务合同自筹经费聘用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我校《关于设立自筹经费聘用人员风险管理费办法(试行)》、2020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等精神,聘用人须为签订劳务合同的自筹经费聘用人员购买意外保险,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6月30日(含)前,聘用人完成为签订劳务合同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意外保险的购买(保单生效日应为7月1日(含)前),并将购买保险的保单报送人事处保险科。

二、具体要求

1、保险合同有效期须覆盖劳务合同期限;

2、保单的保费金额不低于300元;

为签订或续签劳务合同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所选产品须可为50周岁以上人群承保,承保范围主要应包括:

①因意外伤害身残、身故保险(保额10万元或以上);

②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额30万元或以上);

③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

④意外伤害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有无社保和公费医疗均可投保和报销);

⑤住院津贴。

聘用人可自行购买包含以上险种的意外保险,还可为劳务人员增加投保包含猝死、救护车费用、医疗金垫付等险种的意外保险。

三、后续办理劳务合同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入职或续签手续时,均须提供购买覆盖劳务合同期限的意外保险的保单。

四、联系方式

人事处保险科 姜老师、陈老师,联系电话:89733736。

人事处

2021年6月22日